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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与档案年龄最新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办理退休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才行。而退休年龄与档案年龄最新规定是,如果个人的***或户口本上的年龄计算,与个人的档案年龄相一致,那么,不管是以哪个年龄计算都可以的。
而如果这几个年龄相互不一样,那么,就应该按照个人档案中最初一份记载的出生年月,来作为确定办理法定退休年龄的标准进行计算。
以前进入企业工作时,填写的档案年龄与***年龄不符。当时,网络没有现在发达,都是纸质档案,不方便对比和修改,有的出生年月比实际年龄大,有的比实际年龄小,退休年龄存在争议。为了不产生矛盾,国家最新规定,退休年龄均按档案年龄退休。
关于职工退休年龄***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国家与此相关的法规和文件有四个,分别为《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凡干部居民***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都规定了“凡启用了居民***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居民***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这两个文件已经失效,被劳社部发〔1999〕8号文取代。
劳社部发〔1999〕8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由此可见,对职工退休年龄***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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